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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第1項 所示,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最後, 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歸屬國庫,在此一併
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q○○: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但希望合理之找補金額。 ㈡被告S○○:原告應先與我們溝通,並非提起訴訟。系爭土地我 沒有在使用,但因繼承已久有感情,先前想分割沒有成功。 ㈢被告j○○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皇仁 謝子涵 被 告 陳癸安 法定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720號 原 告 張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湘婷 原 告 張芳榮 被 告 林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判決原告勝 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鴻林、陳鴻涼、陳鴻猷:對於塗銷沒有意見,但訴訟 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告陳鴻順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潘月英積欠其系爭債務未清償,原告因債權讓與而 取得系爭債務之債權,而潘月英與被告共同繼承潘正源之遺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珍、池佳宗即賴佳宗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陳鳳仙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5號 原 告 王思玨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原、鄭**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請 人 高雄市○00○○○區○○段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就本件當事人有爭執事項之要領記載如 下,合先敘明。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中: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莊碧松 被 告 陳梓頤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 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