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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前述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撞及告訴人甲 ○○所駕駛之前開車輛,至甲○○受有頸部拉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 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三八號),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所主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 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又被告甲○○前 因竊盜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八十年十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貪心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第一項所示金額。至聲請人主張每日超過四千元部分及所計 算而請求逾上開日數部分,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決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按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 並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該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所 示之刑,又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並 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該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四十一條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該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