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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未償,因訴外人凱基銀行業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併 其從屬權利讓與原告,關此債權讓與之事實,亦已登報公告 通知被告,為此,原告乃本於民法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康庭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蔣佩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 告 陳芷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6號 原 告 賀秋玲 被 告 廖朝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鄭舜鴻 被 告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元,此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 出,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44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因訴訟標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被 告 蔡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藍翊維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簡榕谷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 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范凌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