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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
。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Z八-六六七二號自用小客 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 與酒後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
所示之刑,被告子○○、丑○○、壬○○、庚○○、卯○○、丁○○部 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戊○○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末查被告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 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 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 卷可按,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復知悔悟,並已達成和解清 償債務,其經此刑之教訓,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庚○○、甲○○、 丁○○、辛○○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而犯罪,且經營期間僅四天,所生危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 懲。至扣案之鑰匙一支,並非被告所有,已如前述,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表準。 三、按本案被告刷卡之地點固均於境外之國際航線班機上,惟就其於中華航空公司、 長榮航空公司我國籍之航空機內刷卡犯罪,依刑法第三條之規定,以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犯罪論。又被告
所示之主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鑰匙二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自應依法宣告 沒收。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本件係應科拘役之案件,爰不待其 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之自製萬能鎖乙支,被告雖就該自製萬能鎖為其所有一節供承在卷,然辯 稱:該自製萬能鎖是伊用來開自己車子後行李廂云云。經查,上開自用小客車之 駕駛座旁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