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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王玉全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丘立雲 訴訟代理人 呂柏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王裕欽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被 告 黃玫芬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1,098元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黃致凱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被 告 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寶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谷 被 告 峰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
所示之金 額、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 告 程和旗 被 告 許仕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 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原 告 林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福田 原 告 池宗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訴人 盧孔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盛喆、顏夙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參 加 人 簡榮英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吳姿穎律師 謝宜軒律師
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 、違約金,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歐美伶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柔含即陳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雅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子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