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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亞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 二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江永松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金融機 構帳戶係個人理財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
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 二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江永松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金融機 構帳戶係個人理財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
所示之刑 。又被告戊○○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私行拘禁罪,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兒 童犯罪之「分則加重」規定加重其法定刑後,已非屬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第1 項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
所示之刑。至被告乙○○ 想像競合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雖應「併科新臺幣5百 萬元以下罰金」,惟本院斟酌上情,並審諸有期徒刑刑度之 刑罰教化效用,經整體權衡乃認所宣告有期徒刑已足充分評 價被告本案犯行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陳貴發 被 告 江永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黃颯成 被 告 江永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林晋興 被 告 江永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湯明政 被 告 江永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王彥貴 被 告 江永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 本案經檢察官廖華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莊承頻、許亞文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於辯護人雖請求本院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見審原交易卷 第60頁),然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後,並未如期於112年1 1月25日前給付第1期款項50萬元,迄今仍分文未付,均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