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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所示。 二、被告劉子綺乃表示:我一直有找余家偉,但他一直拖時間, 我與他接洽的內容有錄音,他跟我說後續有處理,但今天卻 沒有出庭等語。並聲明:沒有意見。 三、被告余家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所示。 貳、被告則以:同意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但原告既曾主張 得合併其配偶即訴外人吳心所有之同段1411地號土地及國有 之1446地號土地共同使用,其所分得之附圖編號B部分並非 袋地,則應依理德不動產估價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追加 原告 田李文丰 訴訟代理人 賴明亮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 梁嘉雄、羅卓成、林特明遺產管理人)
第一項於原告分別為被告林世詮、林隆興、林家暉、 林家弘供擔保新臺幣8萬8841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林世詮、 林隆興、林家暉、林家弘如分別以新臺幣26萬652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為被告藝術家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項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主文第二項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張素雲 郭育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郭育平 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94號 原 告 樊琳 鐘文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
所示。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與原因均有所釋明, 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 足,依前說明,其假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 審 原告 宋俊諺 左芙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再 審 被告 宋耿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債 權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邦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債 務 人 楊燕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 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債 務 人 郭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