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勝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府會春秋雜誌社 法定代理人 廖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0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劉明仁即啟益行 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金錢狗寵物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民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
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992號 原 告 張秉廉 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 被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慶元 被 告 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26號 原 告 黃俊霖 被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張凱強
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於民事訴訟狀當事人欄載被告 為甲○○、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但未 提出任何足以特定甲○○之人別資料,亦未列被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姓名、地址,無從特定本件起訴對象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鄧惠文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佳琪即忠悅髮藝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第1項命給付金錢 部分為雇主即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依 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併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3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米憶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米憶美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