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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亞洲大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雯筑 非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陳**(即陳金鼎 之繼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唐維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厚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相 對 人 捷景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 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吳懷玉 相 對 人 黃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