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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無罪部分-即被告張慈蘭、張展福及蔡紋坪被訴共同誹謗部分: 一、自訴意旨另以:被告蔡紋坪於前述對自訴人口出三八G(雞)一語公然侮辱後 ,又對自訴人口出:你是小偷,偷拿營業門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考,其因昧於貪欲而短於思慮,致觸犯 本件犯行,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自無再犯之虞,甲○認為對其 所宣告之刑,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考,其因昧於貪欲而短於思慮,致觸犯 本件犯行,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自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其 所宣告之刑,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 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因工作不順,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爰審酌被告黃素真尚 無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因與被 告羅正邦為男女朋友之關係,基於感情之因素,而與被告羅正邦共同犯罪;其參 與之犯行較被告羅正邦輕微,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爐卻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 本案經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 本案經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查被告二次各以一千元之購入價格,轉讓安非他命予甲○○,雖 未因之得利,然先後二次轉讓所得之二千元,仍不失為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之犯罪所得,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О號 聲請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甲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三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О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江 奇 峰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