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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
。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而相 對人迄今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另聲請 人所提出112年11月20日及113年1月4日北斗地政事務所地政 規費部分,因皆屬判決後(112年9月22日宣判)之費用支出, 依法不得入本案訴訟費用,於此附帶說明。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邱OO 相 對 人 黃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所示。至於,聲請人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遠離令部分,惟此部分尚 涉及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及相對人工廠營運問題,聲請人應另 尋求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且如主文所示保護令內容已足 以保護聲請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有關聲請人 其餘保護令內容之聲請部分,因仍有待調查審認,且本院認 如主文所示之暫時保護令,已足發揮相當之保護功能,故此 部分待通常保護令階段為審理調查後,再行審酌是否核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彥宇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 告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祺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1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寬瑜 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 被 告 林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昀璉 被 告 柯錫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