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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號 原 告 黃光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光杰、黃立中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嘉慶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武忠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煥昌 原告陳煥昌與被告陳煥隆、陳煥榮、陳富貴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體補正聲明事項並予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廖元琮、廖元毅另行選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煥昱 相 對 人 黃氏垂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謝美 訴訟代理人 潘居緯 被 告 高坤慶 佳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夏寅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7號 原 告 巫基隆 被 告 高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
第 1項至第3項為: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上訴人應自民 國111年3月7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 聲請相對人 黃○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聲請聲請人王○凱請求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
之全 文,以1/4版面、標楷體字型、字號為16之篇幅刊登於中國 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第一版各一日。就上訴人上 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00萬元部分,核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是此部分上訴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