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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2號 原 告 王麗娜 被 告 楊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8號 原 告 李宏恩 被 告 陳忞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忞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9號 原 告 姚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俞霏(原名林昀萱)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716元,應徵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9號 原 告 姚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俞霏(原名林昀萱)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716元,應徵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楊哲瑋 楊子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3號 原 告 潘韋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雪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9號 原 告 丘宇傑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7號 原 告 江信敦 訴訟代理人 江品慧 被 告 黃大又 原住○○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又間排除侵害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316,9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7,564元,原告僅繳納364,000元, 尚欠553,564元,應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後,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 九六八五三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三二七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任璽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被 告 陳正孝 陳桂桂 陳玉慈 住澎湖縣○○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許美芸 監 護 人 張江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王國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吳旻健 被 告 陳譽仁 陳邇文 蔡陣順 蔡東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