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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 程序。 三、上訴人應補呈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具狀表示已取得視同上訴人之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 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市○○街00巷0 號建物(系爭房地)
。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董威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沈蓉佳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啓賓 住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蕭百玲 被 上 訴 人 鄭○軒 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鄭○男 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林○庭 姓名年籍住所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鄭詠太 訴訟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鄭聖雅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8號 聲 明 人 謝裕丹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黃省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4號 聲 明 人 蔡志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蓁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 聲 明 人 王德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王俊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劉治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112 年度司執字第68189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