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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4號 原 告 邱家伶 被 告 江凰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8號 原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伯修 被 告 池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0號 原 告 羅○德 法定代理人 羅莉莎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被 告 吳東榮 上列當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1號 原 告 高仁和 訴訟代理人 高敏舜 被 告 陳阿好 訴訟代理人 高瑛欽 上列當事人間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2號 原 告 何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德發 被 告 吳振安 吳星雨 上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號 原 告 游桂葉 上列原告及被告徐芷妍、徐定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1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7號 原 告 吳彥廷 被 告 潘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00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9號 原 告 黃建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聖麗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 9,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40號 原 告 黃盟凱 訴訟代理人 彭建仁律師 被 告 范椒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賴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柏翰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人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