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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謝昀秀 被 告 海邊走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4號 原 告 黃清俊 被 告 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如下: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睿思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莉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苡辰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義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可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詠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鈞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瑀 潘盈晨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慶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詔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凱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鳳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建宏 一、債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習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