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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被 告 何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昱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2月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溫尚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陳如億 被 告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訴訟代理人 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絕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第1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 積欠原告
第 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附民國113年1月15日陳報 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2月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
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被告沒有犯罪,被告沒有獲利,若要被告賠償原 告,被告有困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江俊賢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 款帳戶進而申請網路銀行功能,顯無特別窒礙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摩科技股份有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子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淑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坤宏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周方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洪琮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張世杰 被 告 廖偉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