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原 告 陳嘉君 訴訟代理人 蔡毓耀 被 告 和和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藍國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同律師 被 告 比利時商艾迪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邱梅玲 上列聲請人聲報大海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09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000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
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葉博森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詠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琬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正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游月英 劉蒔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11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陳標成 被 上訴人 陳吳謙妹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珠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盛騰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莊岳樺 被 告 黃宸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 與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李祖文 被 告 范翔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