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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諭 知沒收或依法應發還被害人之物品,應與附表所記載相符。本件原判決就盜匪所得之 財物,計列四張附表,附表一記載劫取顏同祥所有財物,附表二記載劫取許福慶所有 財物,附表三記載劫取賴德炎所有財物,已經被害人領回者,在各表備註欄記載「領
未諭知罰金刑及其折算之標準,自無 違法之可言。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理由矛盾云云,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形式,應認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乙、發回部分: 查起訴書除記載被告等上開甲部分犯罪事實外:尚有王○
,與所載之事實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 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原判決主文諭知上訴人以共同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 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罪,事實亦為相同之認定。然理由於論述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 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
亦諭知所得財物貳萬零拾陸元,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然理由竟論稱上訴人甲○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金額為貳萬叁仟貳佰捌 拾陸元,而實際獎金分配至其自己所得應不到一萬元(原判決第十一頁正面末行反面 第一行),致其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欄亦為共同犯罪之諭知,非無判決之事實與理由及主文不相適合之違誤。㈥本 件關於上訴人甲○○部分,公訴人除起訴其犯偽造文書罪外,並認其尚牽連涉犯公務 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貪污罪嫌;第一審就甲○○偽造文書部分為科刑之判 決,至於貪污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第二、三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 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