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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本件為分割 共有物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分割方法是由本院依法 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倘由一造負 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原告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應以訴狀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非上開 請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恩賜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靜安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判斷如下: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借據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 未提出書狀以供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邱騏洺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周慧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何純瑩 債 務 人 黎萬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羅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871元,及其中4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夏羽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896元,及如附表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婷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249元,及如附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簡沛祺即易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23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何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46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温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70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月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05元,及自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