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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1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淑雯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董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2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堡渝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林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4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劉鴻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6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秋華即林昀儒 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 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 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關 於「分配金額」之記載均更正為「債權原本」)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8%,餘由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持訴外人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郭金澤 相 對 人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蘇蘇 訴訟代理人 林慶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冬佳莉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 訴訟代理人 趙政揚律師 被 告 巫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 原 告 林楷宸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林祉妤 林琬晴 林鈺佩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王明勝 被 告 王明哲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頂還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33號 原 告 陳姵蓉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李俊憲 謝金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廣陵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玉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原告與普盛公 司員工張小姐、陳小姐間LINE對話紀錄各1份、被告簽發金 額均為14萬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郭貞佑 被 告 游偉雄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珈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