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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柏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黃昌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生物麴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823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蔡明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妍岑即陳姿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黃舒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瑋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並補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羅志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1號 原 告 歐衍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茜文間返還代墊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4號 原 告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原告與武氏理娜即VO THI LY MA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9號 原 告 許瑞玲 一、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柏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達即黃俊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9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秀英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李州勳 李晉仲 000000000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黃茂修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 被 上訴 人 羅兆弘 吳文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號 抗 告 人 楊迪嵐 楊士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劉家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邱宇朋 0000000000000000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