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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 ○ 丙○○○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亦為第二審審 判所準用。雖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 事實、證據及理由,但並無第二審得引用第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互相一致,方為合法。原判決主文諭知上訴人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理由內亦說明上訴人多次偽造私文書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應以連續犯一罪論等語,然其前開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偽造印文沒收;乙○○部分 ,則論以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已敍明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其取捨證據之認定理由,從形式上 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而㈠原判決既認定乙○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