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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2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共同 黃彰玲
第1 項、第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 詢、歷史
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
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訴外人黃麗君,黃麗君 與王基銘簽訂租賃契約,由黃麗君向王基銘承租系爭房屋, 租金每月45,000元。另由兩造簽訂租賃契約,僅係為便利被 告營業登記之用,兩造間
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
所示。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藝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
第1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嗣大眾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復 讓與債權予原告,臺東企銀亦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等語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
第1 項、第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 詢、歷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50號 原 告 張真讚 訴訟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複代理人 潘群律師 被 告 林振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匯出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 原 告 黃文玲 被 告 洪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欄中第4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 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4,4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717號 原 告 何東宥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吳品蓁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171號 原 告 賴慧蓮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被 告 賴炬光 楊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判
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童慧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