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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表、診斷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約定之工作平台需有「直向」、「橫向 」及「轉向」等3軸,惟原告交付之成品僅有直及橫向軸, 並無轉向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李品穎 被 告 吳庭忠(原名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073號 原 告 李裕智 被 告 張裕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718號裁定移送前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076號 原 告 蘇于珊 被 告 劉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裁定移送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張語謙 被 告 王禮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6號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0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盧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1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施佐樺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1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何亞運 被 告 鄭美娜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156號 原 告 陳金春 被 告 郭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0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林牧平 被 告 楊明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
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此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2號 原 告 廖佩君 被 告 戴慶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34號 原 告 游昇達 被 告 陳家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廖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鄧永茂 被 告 張睿彤(原名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被 告 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5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被 告 葉澤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訴人 蘇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