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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錦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碩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蕭琴鈴即蕭吳錦慧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莊寬裕 代 理 人 汪玉蓮律師 相 對 人 林清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啓勝 訴訟代理人 陳姿穎 被 告 曾立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房屋財物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張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吳玄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秀茵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