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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興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博洋即溢榛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傅子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致蕙間返還欠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許家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72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7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14 元,及其中新臺幣7,547 元, 自民國111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62元,及其中新臺幣55,034元自 民國112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第1、2項之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張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張春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劉湘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劉宗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
。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
第 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第1項所示 ,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鎮區○○路000號4樓 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鍾韻聿律師 相 對 人 丙○○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4樓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智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