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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110號 原 告 游雅淳 訴訟代理人 沈宗興律師 被 告 黃宥家 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131號 原 告 廣福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旻 被 告 乙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訴訟代理人 王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240號 原 告 呂紹揚 被 告 王勝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對肇責比例不服,另案過失傷害案1月12日判,另案案號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1802號(快股)。騎車當時為無照之情形, 過去伊是有駕照,但有過酒駕,吊扣一年,伊有問吊扣一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載。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大致相符之兩造間LI NE對話記錄、系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停車費催 繳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交通部高速公路 局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94號 原 告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訴訟代理人 蔡承臻 被 告 柯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
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複 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吳明輝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616號 原 告 李楊快 訴訟代理人 李志鵬 被 告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國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6號 原 告 許慧珍 原告與被告許明雄等4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 97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4號 原 告 賴瑞穆 一、原告與被告陳奕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陳淑芬 被 告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5號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