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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647號 原 告 詹昕茹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被 告 王玉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李皓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3號 原 告 陳重達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 告 許國禎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15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進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雿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5日本院第
關於「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79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0日起至 民國110 年7 月19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5526 計算之遲延利 息,及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0 元,及自民國101 年8 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英舜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王英蘭(原名王樹枝) 上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承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千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宏企業顧問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68元,及其中新臺幣90,499元自 民國112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37元,及其中新臺幣24,814元自 民國99年4 月2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2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00元,及其中新臺幣62,615元自 民國112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9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連敏生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68,227元,及自民國98年1 月1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650號 原 告 盧金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被 告 林采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5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83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