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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洪玉滿 訴訟代理人 楊敏青 被 告 吳培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逸 訴訟代理人 蔡郢騰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2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夙美(原名黃娘)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李菡君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宋昀妮(原名孫仙米、宋仙米、宋季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黃美瑄 訴訟代理人 邢越律師 被 告 安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號 原 告 謝中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起訴狀載 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175號給付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鍾宇軒 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冠喻間損害賠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乙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顏正蘅 訴訟代理人 蔡政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子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83元,應繳第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0號 原 告 翁麗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佳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