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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6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74號 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損 害金五千萬元慰藉金九千億元」,是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造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五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所示。並陳述:被告於民國86年2月18日 起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使用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本件原告主張如前一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 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本件原告主張如前一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款契約書、繳息記錄查詢為證。被告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依約應計付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借據、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還款 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應認原告
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依約應計付利息及違約金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暨往來 契約、歷史往來明細查詢及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依約應計付利息及違 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 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持卡人 計息查詢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並未到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