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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債務明細表 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 確積欠原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攤還收 息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 即被告確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表、 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和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等件為證 ,核與其
第1項所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94年2月1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 證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向原購買廠牌為福特 六合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約定書暨申請書、交易明 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等件 為證,核與其所
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約定書暨申請書、借款契 約、貸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辯稱:其與銀行往 來紀錄良好,因健康欠佳,無法外出工作,一旦有收入,將 立即清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
所示。 被告則以其前與訴外人林勝基、陳取合夥承包營建署之工程 ,陳取與林勝基因合夥工程向原告借款,並簽發陳取之支票 ,後工程進行不順,支票退票,乃由被告出面收尾,並簽發 支票,現工程未完工等語置辯。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10日內向本
第1項所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即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持卡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 信為真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持卡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 信為真實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