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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按上開約 定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因被告未履約原告依約終止契約, 為此提起本訴等情。 三、上開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之事實,核與其提出之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墊款及費用明細表等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邱偉峰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邱偉峰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邱偉峰 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邱偉峰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邱偉峰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邱偉峰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
所示之借款及遲延利息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從 而原告依約訴請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被 告出具之「誠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已明載:「申請 人同意委由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向誠泰商業銀行申請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第1 項所示。 三、查兩造間有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配 偶欄記載可證。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證人即第三人 林阿生、兩造之子李玉瓏到院分別證述明確,原告上開主張 ,應堪信為真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連帶保證契約、授信約 定書各1件(皆影本附卷)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
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非訟代理人 癸○○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丁○○、庚○○、壬○○、甲○○ 、辛○○、乙○○、李亞儒、子○、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