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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李德蕙 被 告 陳能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侵占之款項新臺幣10176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尚未還 告訴人,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㈤被告趙樹昌自詐騙集團取得5萬元之報酬,但有將其中1萬元 交付被告陳冠亭,實際所得為4萬元,被告陳冠亭自被告趙 樹昌處取得介紹費用1萬元等情,業據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束口袋2 只(內含不詳數量之硬幣),核屬其犯罪 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之告訴人,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 ,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38號 被 告 游于田 原 告 關驊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3 年度審簡字第14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被告侵占之型號Iphone11之手機1支、皮夾1個、現金新 臺幣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已合法 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爰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自陳並未拿到提供帳戶資料暨密碼之報酬,而依卷內證 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 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郭翼愷 訴訟代理人 郭耀灃 被 告 吳佳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
欄所示之刑,並就各次犯 罪之情節、手法、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參與情形、行為次數 、行為時間間隔、危害法益情形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1.按犯罪所得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係 初犯本罪,先前並無任何其他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所示之刑。 四、緩刑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尚 佳,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犯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