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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參仟肆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 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零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捌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請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