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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__已於法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甲○○ 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壬○○ 住臺中縣 辛○○○ 住臺中縣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為爭執,但陳述:其與借款人賴 建豪是配偶關係,賴建豪應自行處理該債務等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含約定事項)、增補 借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200萬元,擴張後為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所示。 參、被告甲○○則以:系爭支票係伊開票,打算用來買藥,但是 放在家裡,還未填發票日,懷疑是伊兒子拿走,但是後來兒 子自殺了,伊沒有欠原告錢,亦不認識乙○○,不知道原告 向另被告乙○○取得票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宏巨建設股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甲 ○即鄧克非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68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61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詹麗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7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