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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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
第1 項 所示之提存金後,聲請債務人對於其所有坐落台北縣板橋市 ○○段564地號,地目建,面積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 部分16分之1土地及其上1391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
第1 項所示之提存金後,聲請為假處 分在案。茲因聲請人於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後 ,向本院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迄今其所定21日之期 間應已屆滿,而相對人仍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
第1 項所示之提存物後,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686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丙○○之財產予以假扣押 在案。茲因相對人丙○○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 擔保金,且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健福實業有限公司、乙
第 1 項所示之提存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擔保金,為 此請求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 其印鑑證明原本各1 份為證。
第1項所示之新臺幣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 年 度存字第3988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 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
欄中關於「擔保金新臺幣玖元准予發還」之記載 ,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玖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1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李宛玲 ┌─────────────────────────────────────────────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宋李阿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元,及 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79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怡樺即王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81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于文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83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趙永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8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聖諭 代 理 人 黃婉萍 債 務 人 潘章興 債 務 人 潘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8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聖諭 代 理 人 黃婉萍 債 務 人 林穎玄 債 務 人 林穎堂 債 務 人 林穎宏 債 務 人 林陳淑麗 一、債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9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 理 人 梁中和 債 務 人 張雅萍即連城商行 債 務 人 黃淨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9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務 人 何錦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0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許玉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