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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
欄卻未記載關於異議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之認定結果、有無部分執行標的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內容,而僅記載「債權人(即相對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見本院卷第19頁),反係就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
所示。 二、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被告確於00年0月00日出境後,即無入境來臺之紀錄 ,有內政部移民署函附之被告入出境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先前答辯 略以:被告認為兩造間並無問題,婚姻仍可維持,兩造會有 爭吵,係因這2年原告之母過世,原告將此歸咎在被告身上 ,原告認為被告未資助是見死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 ,應於收受後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子玹(原名林仁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
。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馬于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
。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
。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
。 九、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
。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
。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
。 九、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