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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庚○○ 戊○○ 丁○○ 己○○ 號1樓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改行簡易訴訟 程序(原案號:95年度訴字第3094號),並於民國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98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39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丙○○ 甲○○ 乙○○○ 周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00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2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所示擔保金,擔保假扣押之執行,嗣本案訴訟聲請人一 部敗訴確定,可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乃以台中法院 郵局第174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後20日內行使權 利,相對人迄未向本院行使權利,除提出提存書、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所示,該訴訟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1/20,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 費用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