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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2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王健榮 債 務 人 戴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阮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梁淑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捌仟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羅品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4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曾谷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44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曾俊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唐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周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53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債 務 人 伍建璋即德昌商行 債 務 人 伍富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貳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5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埕明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59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 理 人 吳忠原 債 務 人 蔡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壹拾貳元,及 其中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76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李明源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徐涵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已到期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