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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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何東信即宸達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耿詮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辰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興塑膠股份有限 公司、乙○○、丙○○、丁○○、己○○發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戊○○ 辛○○ 庚○○ 己○○○ 丁○○ 乙○○ 甲○○○ 上當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第1項所示之 本利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所示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具狀辯稱 :被告與原告協商期間,多次要求原告提出歷年交易紀錄表 、歷年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供被告核對,原告均 未提出,就欠款金額容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第一項所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林地為未登錄之國有林地,管理者為 原告,被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戊○○、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