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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于白儂 黃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杲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AE000-A000000(A女) 兼法定代理 人 AE000-A112381B(A男) AE000-A112381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深圳市齊普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小剛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達即南揚音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雲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江鎮言即鎮耀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649,8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 原 告 達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 同上 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吉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榕鳳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奎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李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瑋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下架影片、刪除文章均屬非財產訴 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波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 江曉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書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徐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德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5,243元,應徵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江榮貴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根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0元,應徵第
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授信約 定書、放款利率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在卷可憑(
第1項所示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爰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一)加馥豪公司、謝靜瑜、黃家榮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資為答辯。 (二)李思豪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 辯書狀爭執。 四、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
第1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2份、同意書2份 、授信約定書3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