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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玖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及(一)新臺 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七 六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萬叁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元部 分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新臺幣參拾壹萬元部分自民國95年7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壹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