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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玖萬柒仟肆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萬捌仟貳佰肆拾元中之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萬壹仟捌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參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捌萬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貳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