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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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協同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丁○○ 甲○○ 丙○○ 乙○○ 庚○○ 戊○○ 己○○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7,5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
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撥貸書、 綜合授信約定書、繳息狀況查詢單為證,其中借據撥貸書、 綜合授信約定書部分核與原本相符。被告經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78號 原 告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定儲利 率指數表、客戶往來明細表等為證。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繳息狀況查詢單 2份、綜合授信約定書1份、借款撥貸書2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路○ 段 217 巷8 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頤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1件、信 用卡約定條款1件、簡易通信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貳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肆仟零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叁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