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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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所示之擔保金提存後,聲請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在案 。嗣聲請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6 年度抗字第196 號裁定予以廢棄確定,爰依法聲請取回上開 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
第1 項所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04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 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4007號提存書、96年
第1 項所 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 款之規定,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 存字第3378號提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
第1 項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世賢 願於民國96年6 月30日前將臺北縣林口鄉○○路201 號5樓 房屋騰空返還與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為執行依據, 惟聲請人甲○○○並未與債權人乙○○成立調解,債權人乙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82年1 月10日結婚,原係夫妻關 係,惟被告丙○○於89年間自當時兩造設於台北縣蘆洲市 ○○街361 巷12號5 樓之住處離開,未告知其行止,去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0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沛潔即芊菊服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0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鄒建喜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鍾萬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竹峰 債 務 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捌 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宋李阿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肆 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尤長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1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朱政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叁 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林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 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21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代 理 人 籃郁惠 債 務 人 龔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及 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李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陳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31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 理 人 鄭朝隆 債 務 人 利慶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 及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周世和 債 務 人 林榮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姜文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