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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18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00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所示,並陳述稱:附表所示支票後「施教義」背書為 他人所偽造,且被上訴人提示附表所示支票,已超過票據法 第130條之提示期間,依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喪失對 背書人即上訴人之追索權等語。 三、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張棋塽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張棋塽(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88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丙○○ 丁○○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第一項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F0 ~T40 計算書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存字第16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 通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第一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 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
第1項所示之價金,自負有給付該項積欠價金予原告之 義務,被告雖另辯稱伊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縱認屬實,仍無 阻礙原告請求清償價金之權利,所辯自不足採。復按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已據原告 提出債權附表、借據影本、查詢表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自 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被告雖另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等 語,縱認屬實,仍無阻礙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之權利,所辯自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529號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