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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所示之刑,且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應執行之罰金 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易 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6號 原 告 林妙蓮 被 告 髙霈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5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7號 原 告 林詣聆 被 告 髙霈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5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4號 原 告 楊薏霞 訴訟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被 告 黃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 原 告 葉志豪 被 告 黃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球棒1 把,乃係供被告用以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 且為被告所有,復因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文傑於本院 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二人前皆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於犯後坦 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被告二人經此刑之宣告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220 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 339 條第2 項、第55條、
所示之刑。另本判決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 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易服社 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 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福恩投資有限公司現金收 款收據」(見偵卷第118頁)上,偽造「福恩投資有限公司 」之印文1枚、偽簽「周子傑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之「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1顆,均係偽造之印章 ,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丁原進 被 告 方志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