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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24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乙○○ 兼上二人共同 戊○○ 訴訟代理人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里○鄰○○ 路86巷5號)於96年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子○○ 壬○○ 兼送達代收人 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丙○○、丁○○、戊○○、庚○○、乙 ○○、甲○○○、癸○○等八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