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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08號 原 告 黃啟裕 被 告 董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103號 原 告 山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傳榮 訴訟代理人 許語綺
第4項但書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及理由要領。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 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866號 原 告 章哲寰 訴訟代理人 束妍 原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趙曉音 被 告 李忠貞
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雖有於111年3月23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帳戶,但並非被 告透過蘇宜澄向原告借款,而是蘇宜澄當時身為被告之子李 宗昕之配偶,因交保金過高,蘇宜澄主動表示其娘家可以幫 忙,兩造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66號 原 告 夏家程 被 告 張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鄭文福:被告對此不了解,沒有特別意見,大家同意, 被告就同意。 ㈡被告蘇青旗:願在合理價格下,購買系爭房地之產權全部。 ㈢被告陳明興:應以原物分配為優先,土地上有合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705號 原 告 周少卿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 告 李晟綱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訴訟代理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147號 原 告 陳淑芬 被 告 李長順 訴訟代理人 詹赫廷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0日利用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羽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志堅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第1、2項所 示。核其訴之變更及追加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坐落 新北市○○區○道路0段00巷00號(1樓至4樓)及同巷43號(1樓至 4樓)為2棟雙併公寓(下稱系爭雙併公寓),其中原告所有 之同巷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張天發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